住 院 报 销 待 遇 |
医疗机构 | 温岭市内 | 温岭市外 | 备 注 |
报销比例 | 一级(基层)公立医院 | 二级 医院 | 三级 医院 | 台州市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 | 台州市外二级及以上医院 | 1. 省外住院限二级公立或三级社保定点医疗机构。 2. 同一医保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起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依入住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3. 收住市内经公立医院住院后下转继续在公立医院住院分部住院的病人(连续未间断),取消本次在住院分部的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每30天为一个住院治疗时段,住院超过30天的,报销比例每30天下降10个百分点,以此类推,但最低不低于40%。4. 意外伤害或意外伤害后遗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比例的85%予以补偿 |
起付标准 | 600元 | 800元 | 600-8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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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后 | 80% | 75% | 70% | 70%-80% | 40% |
住 院 报 销 注 意 事 项 | 1. 参保人员在台州市内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刷卡结算。 |
2. 台州市外联网结算二级及以上公立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办理转诊或电话备案后,方可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在医院刷卡结算。 |
3.浙江省外开通跨省异地结算的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办理转诊备案后直接按照就医地医保目录刷卡报销,已刷卡结算的,医保中心不再另行办理报销手续。 |
4. 住院报销时所需提供的资料:① 加盖医院印章的住院发票原件 ② 加盖医院印章的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原件 ③ 加盖医院印章的住院病案全套(包括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手术记录、报告单、化验单、医嘱;有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的,还需提供相关检验检查依据)④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参保患者有效的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原件 ⑤ 如有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
5. 参保人未按规定在温岭市内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诊,台州市外未按规定转诊的,在出院后,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 |
大病保险 |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后其个人累计负担超过2.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5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支付5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25万元。 |
意外伤害 | 凡受伤、中毒等意外伤害或意外伤害后遗症住院的参保对象,必须如实填写《参保人意外伤害情况确认书》,到市城乡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手续,通过审核后,凭“住院刷卡介绍信”在定点医院刷卡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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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城乡医保中心 地址: 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555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5-21号窗口 咨询、备案电话:0576-86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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