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市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政策简介如下:
筹资标准 每人全年900元,其中个人缴费310元,财政补贴59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集中供养的孤儿、散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由政府全额出资。
参保对象 1. 温岭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以户籍地村(社区)为单位整户参保; 2. 非温岭市户籍,在市内各类幼儿园、中小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与本市户籍居民有婚姻关系、因特殊原因户口未迁入的人员(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家庭成员全部参保的前提下,可中途参保缴费: (1) 新生儿可在出生90天内,由其近亲属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市城乡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2) 出生90天后的婴幼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或终止)后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婚嫁迁入、收养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户口迁入人员在本市规定的缴费时间外,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乡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学期新转学入学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参保参照办理 )。 (3) 其他人员在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政府不予补贴,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当月起的第四个月开始享受。
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年度报销最高补偿金额为18万元;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25万元。
住院待遇(详见反面)
1. 温岭市内报销比例为70%-80%。
2. 台州市内已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等同温岭内同等级医疗机构(70%-80%)。
3. 台州市范围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二级限公立),报销比例为40%。
普通门诊待遇
温岭市内一级及以下的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20%(新增台州市肿瘤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10%(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台州骨伤医院),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草药门诊报销比例为50%。当日最高补偿限额50元。年度内,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800元(签约全科医生的,门诊报销最高限额为1000元)。门诊直接刷卡报销,不刷卡的不予报销。
台州市内同城互认且已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等同温岭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台州市外无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1. 特殊病种:(1)恶性肿瘤(2)尿毒症透析治疗(3)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4)失代偿期肝硬化(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精神病(8)血友病(9)糖尿病合并并发症(10)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11)慢性病毒性肝炎(12)帕金森病(13)矽肺病(14)肺结核(15)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16)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17)苯丙酮尿症(18)儿童孤独症(19)脑瘫、截瘫、偏瘫及聋儿语训、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等残疾人康复项目。
2.以上特殊病种除苯丙酮尿症以外的规定门诊医疗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3.苯丙酮尿症10周岁以内的患儿,按每月 800 元
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偿。
4.特殊病种注意事项:
(1)特殊病种门诊需到市城乡医保中心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销批准日期后产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2)特殊病种患者可在选择1家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市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在一年度内,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变更两次,变更手续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之日起生效。
(3)特殊病种处方每次限一个月量,尿毒症血液透析每周不超过三次;超量自费。
(4)苯丙酮尿症的诊断标准为临床确诊为苯丙酮尿症,需长期服用苯酮康或苯酮宁代奶粉的年龄在10岁以内的患儿;其它儿童疾病限年龄在14周岁以内的临床确诊患者。
(5)其他特殊病种按台州城乡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市城乡医保中心提示
2017年参保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请务必在2018年6月30日前到市城乡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逾期的,将无法予以报销。
未尽事宜,请咨询温岭市城乡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