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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摆正“我”之身,答好党纪学习教育(第八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4日 来源:医院办公室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为切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今日起微信公众号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每周一次推送《条例》知识测试题,推动全院党员干部随时学、定时测,教育引导大家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有书共读”党建学习专栏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时,不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

      3.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4.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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