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为切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今日起微信公众号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每周一次推送《条例》知识测试题,推动全院党员干部随时学、定时测,教育引导大家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有书共读”党建学习专栏
1.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3.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4.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