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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0日 来源:公共卫生科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 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医院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救治小组等 相关组织,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和领导,全面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及处理。

3.医务人员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潜在隐患 均应在发现情况后立即电话报告相关科室,工作日报告医务科(外线 89664820、内线 2820)和公共卫生科(外线 89664813、内线 2813), 节假日休息及夜间报告院总值班(外线 89664800、内线 2800)。

4.医务科、公共卫生科和总值班人员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 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相关 分管领导。

5.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情 况立即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并上报院长。

6.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 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7.医务人员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2)发生动物间鼠疫、动物间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2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1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

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露等事件;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危害公众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计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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