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 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医院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救治小组等 相关组织,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和领导,全面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及处理。
3.医务人员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潜在隐患 均应在发现情况后立即电话报告相关科室,工作日报告医务科(外线 89664820、内线 2820)和公共卫生科(外线 89664813、内线 2813), 节假日休息及夜间报告院总值班(外线 89664800、内线 2800)。
4.医务科、公共卫生科和总值班人员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 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相关 分管领导。
5.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情 况立即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并上报院长。
6.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 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7.医务人员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2)发生动物间鼠疫、动物间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2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1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
(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露等事件;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危害公众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计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