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泽国镇卫生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主体和行业管理部门: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第三条 单位名称:全称温岭市泽国镇卫生院(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共体泽国分院)(以下简称卫生院)
第四条 卫生院地址:温岭市泽国镇幸福路315号。
第五条 卫生院性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卫生院开办资金为1939.36万元,由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和事业收入出资,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第七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卫生院承担着泽国镇辖区常住人口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六位一体”社区卫生服务任务。
第九条 卫生院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为宗旨。开展基本医疗、恢复期病人康复治疗与护理、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承担医共体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条 卫生院核心理念:有激情、负责任、讲奉献。
第十一条 发展目标:面向社会和家庭,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一体化、系统化和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卫生院有特色、科室有特点、个人有特长的立体化格局。
第二章 卫生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卫生院的公益性。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行使卫生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审定卫生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卫生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对卫生院的拨款等挂钩。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下属医共体党工委、医共体任免卫生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卫生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对卫生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卫生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为卫生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卫生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卫生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卫生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卫生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诊模式。
(四)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协助医共体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五)督促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六)开展送医下村、健康教育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七)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卫生院的业务范围以温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温岭市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卫生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一条 卫生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科室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卫生院接受举办主体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卫生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三条 卫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卫生院服务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卫生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卫生院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主要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益性,确保卫生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卫生院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卫生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三)卫生院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四)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卫生院文化建设。
(五)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卫生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予违纪党员相关党纪处分。
(七)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八)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卫生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卫生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六条 卫生院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卫生院党支部重要事项以及与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卫生院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卫生院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卫生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卫生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卫生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卫生院设院长1名。卫生院院长是卫生院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举办主体和医共体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卫生院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行政管理工作。卫生院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卫生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医共体党工委、医共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公共卫生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卫生院领导班子成员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卫生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一条 卫生院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卫生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卫生院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卫生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举办主体下属党组织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卫生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卫生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卫生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卫生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举办主体、医共体及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和维护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上级对公立卫生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卫生院实际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主体、医共体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三条 卫生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卫生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四条 卫生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卫生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分成行政后勤、临床医技、公共卫生三大职能范围,随着卫生院的发展需要增设相关科室。
行政后勤主要职责:执行卫生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卫生院在医疗、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卫生院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共卫生科室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为辖区群众提供预防接种、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传染病管理、健康教育、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卫生院依法设置工会,工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卫生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药事等工作委员会,辅助卫生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卫生院职代会)是卫生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卫生院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卫生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卫生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卫生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卫生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卫生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卫生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四章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卫生院职工系指卫生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卫生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院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卫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卫生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卫生院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卫生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卫生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柔性引进的高级专家、退休后返聘人员下基层的高级专家等在卫生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二条 卫生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提高卫生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三条 决策机制总则
卫生院院长办公会议总则 :
1.在医共体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卫生院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行政管理工作。
2.院长办公会议是卫生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决定卫生院行政业务重要事项的工作。研究和决定卫生院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卫生院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卫生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重要措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卫生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卫生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卫生院内部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卫生院内部组织机构(含业务科室)、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卫生院职工的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卫生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卫生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卫生院中层管理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聘任以及其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的重要事项;给予违纪干部职工相关政纪处分;
(三)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与其它单位进行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领域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讨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除药品耗材采购等特殊情形外,日常出差、会议、培训等报销支付,按照财务管理规范依据流程方可支出。
(五)讨论决定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
用、解聘、调动等卫生院人事工作的事项,一线岗位人才引进培养等事项;
(六)讨论决定卫生院医疗、公共卫生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七)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院长办公会
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卫生院班子成员可在与卫生院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按卫生院应急预案临机处置,事后向院长议事会报告,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应同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 卫生院院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卫生院院长召集并主持,卫生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参加会议,可视议题情况增加列席会议人员。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卫生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二)注重加强党政沟通,卫生院院长办公会议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充分听取党支部委员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卫生院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院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卫生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四十六条 卫生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职能科长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卫生院发展规划由卫生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卫生院党支部会议研究并交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后报医共体和举办主体审批;各职能科室工作计划由本科室负责人结合实际制定,经卫生院分管领导审核,报卫生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四十七条 卫生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十八条 聘用晋升:卫生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并经卫生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四十九条 绩效考核:卫生院建立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条 薪酬分配:合理确定卫生院薪酬水平;根据温岭市卫生健康局综合目标考核和补偿机制,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
第五十一条 职业发展:卫生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职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全院医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卫生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卫生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卫生院党支部是卫生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工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十三条 外部监督:卫生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医共体对卫生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五十四条 内部监督:卫生院职工大会是卫生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卫生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卫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卫生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五十五条 卫生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卫生院管理的核心。卫生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十七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制。院长是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是具体负责人,职能科长和科室负责人是临床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各科室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五十九条 医务科组织定期对临床各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条 卫生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强化重点科室、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一条 卫生院开通患者投诉与服务交流渠道,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卫生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卫生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卫生院资产,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卫生院依照相关财务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院长离任前,应适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五条 卫生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主体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卫生院执行浙江省相关的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八条 卫生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卫生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六十九条 卫生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
第七十条 卫生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七十一条 卫生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七十二条 卫生院统一使用市卫健局建设提供的信息平台系统。积极应用市局统一的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按照市局要求,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卫生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八节 文化建设
第七十三条 卫生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秉承“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的服务宗旨,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积极弘扬医学人文关怀精神,不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努力做好人民群众的“健康守门人。
第七十四条 卫生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由办公室负责,卫生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七十五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卫生院品牌。
第七十六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卫生院环境建设,优化诊疗、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卫生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倡导医患和谐。
第七十七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卫生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卫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卫生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已制定的卫生院章程如需修改,按照如下程序修订: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卫生院党支部支委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卫生院职工大会听取意见,由卫生院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以卫生院名义发布。
第八十条 卫生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卫生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草案须经卫生院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经举办主体审查核准,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岭市泽国镇卫生院。